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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1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告
億豐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娟

原告與被告游佳臻(原名為陳姵君)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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