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1號
- 原告
- 億豐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麗娟
原告與被告游佳臻(原名為陳姵君)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告與被告游佳臻(原名為陳姵君)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