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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告
廖德洲
被告
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黃麗紅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黃麗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9,289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259,289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3 項則主張前2 項之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則他被告於所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故原告主張前開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㈡經比較訴訟標的金額後,聲明第1 項、第2 項價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59,28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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