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一、原告與被告群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吳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中並未記載被告群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送達處所,請原告提出被告群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提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