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朱世琦
- 原告琢璞時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2號 原 告 琢璞時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世琦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林欣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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