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右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龍即佑祥食品廠、被上訴人徐千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965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