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5號
- 反訴原告
- 李建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苓
- 訴訟代理人
- 李范柑妹
- 反訴被告
- 卓玉華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珊律師
- 反訴被告
- 洪献城
- 反訴被告
- 薛鎮郎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怡璇
- 反訴被告
- 紀儒(即紀正二之承受訴訟人)
- 反訴被告
- 紀儒興(即紀正二之承受訴訟人)
- 反訴被告
- 紀儒宗(即紀正二之承受訴訟人)
- 反訴被告
- 紀靜宜(即紀正二之承受訴訟人)
- 反訴被告
- 紀靜育(即紀正二之承受訴訟人)
- 反訴被告
- 紀成彥
- 反訴被告
- 陳映嫚
- 兼上二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紀黃綉盡(即紀正二之承受訴訟人)
- 反訴被告
- 林陳如梨
- 反訴被告
-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芳裕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嘉琳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詩婷律師
- 反訴被告
- 梁孫錡
- 反訴被告
-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鄭聰雄
- 反訴被告
- 林憲雄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盈如律師
- 反訴被告
- 陳民宗
- 反訴被告
- 郭秀川
- 反訴被告
- 郭錦豐
- 反訴被告
- 黃棟樑
- 反訴被告
- 紀建德
- 反訴被告
- 紀建福
- 反訴被告
- 紀柏丞
- 上一人反訴被告
- 輔 助 人 紀曾秀琴
- 反訴被告
- 許麗媓(兼許王閩之承受訴訟人)
- 反訴被告
- 許家維(兼許王閩之承受訴訟人)
- 反訴被告
- 許福隆(兼許王閩之承受訴訟人)
- 反訴被告
- 李鴻昌
- 反訴被告
- 李鴻宗
- 反訴被告
- 李嘉浲
- 反訴被告
- 李博文
- 反訴被告
- 李雅婷
- 反訴被告
- 李仁誠
- 反訴被告
- 李仁銘
- 反訴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趙子賢
- 複代理人
- 李俊銘
- 反訴被告
- 薛敏雄
郭明赫
曾淑惠
薛翔中
薛倉傑
陳永興
楊秀珍
郭秋漢
黃邦民
梁晋嘉
陳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訴被告李建興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又為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過分細分,爰於第六項增訂相鄰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即得請求法院合併分割。此時,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享有訴訟權能。其於起訴後請求合併分割者,原告可依訴之追加,被告可依反訴之程序行之,此觀民國98年1月12日民法物權編修法理由即明。是分割共有物訴訟,若共有人欲提起反訴請求合併分割,應符合民法第824條第6項之要件,即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者,方得提起反訴。
二、本件本訴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則以地號稱之)。系爭土地為部分共有人相同之鄰近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且共有人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亦無契約訂有不能分割之情事,惟共有人不能達成分割協議等情,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6款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上開土地。反訴原告雖主張兩造同為29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295地號土地與系爭土地為部分共有人相同之相鄰土地,故增加295地號土地一起為合併分割,採附圖即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10年7月28日甲地二字第1100005666號函附繪測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乙方案所示分割方案,對其較有實益,而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反訴請求就295地號土地與系爭土地准予合併分割等語。
三、然查,反訴原告於本件本訴原告起訴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僅為297、301、302、303、306、307、31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上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53至349頁),可見反訴原告就系爭土地並非均具應有部分,其提起反訴即不合於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無從提起反訴,請求295地號土地與系爭土地合併分割。從而,依照前揭說明,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合法定要件,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295地號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133/333260 郭秀川 1365/333260 郭錦豐 1365/333260 李建興 248627/333260 郭明赫 1020/333260 曾淑惠 1365/333260 楊秀珍 910/333260 郭秋漢 455/333260 陳素芬 1020/333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