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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蔡家瑜

  • 當事人
    芳苑肉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芳苑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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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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