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8號 原 告 點潮熱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被 告 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5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119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