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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告
陳世賢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嘉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子寬律師
原告
陳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告
洗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被告
陳世貞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告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世和
被告
被告
陳世和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後經裁定認定占用建物面積為1999.3平方公尺,而裁定

補繳,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惟查本件經測量後占有

建物面積應為2256.24 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2,621,8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24,067元,尚欠新臺幣2,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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