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 原告
    陳世賢陳世宗
  • 被告
    洗旺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陳世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陳世賢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嘉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子寬律師 原   告 陳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洗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被   告 陳世貞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和 人 被   告 陳世和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後經裁定認定占用建物面積為1999.3平方公尺,而裁定補繳,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惟查本件經測量後占有建物面積應為2256.24 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621,8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4,067元,尚欠新臺幣2,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巫偉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