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蔡麗娟
- 原告陳世賢、陳世宗
- 被告洗旺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陳世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陳世賢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嘉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子寬律師 原 告 陳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洗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被 告 陳世貞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和 人 被 告 陳世和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後經裁定認定占用建物面積為1999.3平方公尺,而裁定補繳,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惟查本件經測量後占有建物面積應為2256.24 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621,8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4,067元,尚欠新臺幣2,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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