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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上訴人
洗旺國際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上訴人
陳世貞
即被告
被上訴人
陳世賢
即原告
樓之2

      陳世宗

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164號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2,506,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773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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