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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
    陳世和

  • 上訴人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樓之2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164號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
  • 被上訴人
    陳世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陳世和 人 被上訴人  陳世賢 即 原 告       樓之2 陳世宗 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164號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134,4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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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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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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