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陳世和 人 被上訴人 陳世賢 即 原 告 樓之2 陳世宗 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164號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134,4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