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9號

原告
陳進修
原告
林麗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告
湯瑞珍
被告
吉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佑駿
被告
奕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吉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陳報已與原告達成部分和解條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