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96號原 告 劉瑞三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洪大成 被 告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昱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大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549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洪大成負擔55/100,原告負擔45/100。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洪大成如以373,5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洪大成於98年10月1日與原告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 下稱系爭租約),承租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由被告洪大成於系爭土地上興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巷○0○000○0○0○0號之地上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分稱 系爭1、1-1、3、5、7號建物),系爭建物稅籍登記為被 告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佳宏公司),約定租賃期限自98年10月1日起至107年9月30日,租賃到期後系 爭建物歸原告所有。嗣後於107年9月30日租期屆滿時,被告洪大成竟拒絕遷出系爭建物,並返還系爭土地,經原告對被告洪大成提出遷讓房屋訴訟,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 第718號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事件(下稱系爭遷 讓房屋事件)於108年11月21日判決原告勝訴,於109年2 月6日確定在案,原告業於109年3月間辦理系爭建物之房 屋稅籍變更。 (二)詎料被告洪大成、佳宏公司於108年11月7日雇工毀損系爭3、5號建物,包括打除破壞水泥地面、拆除破壞鐵捲門、破壞廁所內之馬桶、燈具、龍頭、吊架、電線、電線開關、污排水管、化糞池等至不堪使用,並將廢棄物棄置於破壞現場,原告雇工修復總計花費614,284元(詳細項目及 金額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216條規定請求被告洪大成、佳宏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僅能做農業使用,系爭建物因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等規定,致原告遭臺中市政府處以罰鍰6 萬元,因系爭租約第15條約定:「租賃期間地上物若發生任何糾紛及罰鍰由乙方負責,興甲方無關。」,上開罰鍰本應由被告洪大成代為繳納,經原告屢次催促,被告洪大成均未置理,原告已自行繳納,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第15條約定、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洪大成給付6 萬元。 (四)請求法院判決:⑴被告洪大成、佳宏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614,2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洪大成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原告於系爭遷讓房屋事件中依系爭租約請求遷讓系爭建物及返還土地,依系爭租約僅約定地上物歸屬原告,就地面層之水泥鋪面非屬地上物,被告自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被告將水泥鋪面打除,自難謂有何侵權行為或不完全給付之情事。 (二)鐵捲門為一獨立動產,雖裝載於系爭建物,但非屬系爭建物之一部分;依系爭租約約定契約終止後,系爭建物歸屬原告所有,惟此僅為原告請求交付之依據,尚非原告自契約終止時即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原告係於108 年12月1日始接管系爭建物,被告於原告接管之前將鐵捲 門拆移,自難謂有何侵權行為或不完全給付之情事。 (三)就原告提出之附表一、二、三修復費用部分,被告爭執附表一編號1、3,因被告當初興建系爭建物時並無鋪設點焊網及施作粉光,該等費用顯非必要,應予剔除;又被告並無破壞廁所內之馬桶、燈具、龍頭、吊架、電線、電線開關、污排水管、化糞池等,原告就此部分應負舉證責任;又附表一編號9至12部分及附表二編號3、4、5部分等費用,與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無關,原告就此部分應負舉證責任。 (四)系爭建物係被告於98年間興建,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最低使用年限計算折舊,修復項目中關於鐵捲門、給水設備、電力設備等之最低使用年限為10年,該等設備均已逾最低使用年限,難認本件原告主張之損害存在。 (五)系爭租約第15條約定:「租賃期間,地上物若發生任何糾紛及罰款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依契約文義可知,租賃期間因為地上物的糾紛或罰款由被告洪大成負擔;但是本件原告主張的罰款係因為系爭土地的違規使用,此違規使用之事實,係原告同意被告於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建物,並非地上物本身導致的罰款,因此該罰款由原告負擔係屬當然之理,原告主張應由被告洪大成負擔,自無理由。 (六)請求法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就系爭建物於系爭租約屆期時類推適用所有權之保護: (1)按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與起造人及納稅人名義誰屬無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不 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8、7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讓與,因不能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 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應為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經查,系爭建物係被告洪大成出資興建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洪大成既為原始出資興建之人,則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並不因稅籍登記於被告佳宏公司名下,而使被告佳宏公司取得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 (2)依據系爭租約第13條約定:「租賃到期地上物所有權歸甲方(即原告)」(見本院卷第32頁),被告洪大成與原告間就系爭建物所成立之讓與契約,應於租賃期間屆至即107年9月30日就發生讓與的效力,雖然之後被告洪大成與原告就移轉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進行訴訟(即本院107年 度重訴字第718號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事件), 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之移轉係屬物權行為,系爭建物的債權行為於107年9月30日發生讓與效力時,因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就該物為使用、處分、收益,與所有權之權能無異,故對事實上處分權之保護,應等同於不動產所有權之保護,因此,民法第767條有關所有權保護之規定,本於 同一之利益狀態、價值衡量,於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應可類推適用之,原告即應受到視同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保護,不待移轉登記而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 (二)原告受讓系爭建物應包括土地上定著物: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依據系爭租約第13條約定被告洪大成讓與之標的為「地上物」,依此文義應係指被告洪大成出資興建之不動產,而不包括任何動產設備無疑。 (2)按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第66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第811條固分別定有明 文。而動產與他人之不動產相結合,須已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即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不能分離,且以非暫時性為必要,始可因附合而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526號判決要旨參照)。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而歸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者,須以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為要件。所謂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係指此種結合就社會機能、社會經濟觀點判斷,是否具有密不可分之整體關係,具有固定性、繼續性,而未成為另一獨立之定著物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要旨參照)。 (3)由卷附系爭3、5號建物遭破壞前照片觀之(見本院卷第 141至143頁),系爭3、5號建物為鋼骨結構、鐵皮屋頂、鐵皮牆面,並有鐵捲門為出入口,應視為附著於土地上,不得與土地分離之不動產一部分;又地面上鋪設之水泥結構,係與土地黏著無法分離之物,亦為不動產之一部分;而建物內之馬桶、水箱、洗臉盆等附於建物內以助成建物效用,並因與建物為固定性、繼續性之結合,且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不能與之分離,已為該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亦應屬不動產之一部分。 (三)被告洪大成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1)依前所述,被告洪大成係系爭建物之原始起造人,且於系爭租約到期時應讓與系爭建物予原告,被告洪大成即負有移轉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義務之人。經本院傳訊證人劉秀惠到庭結證稱:她是原告的女兒,於108年11月7日她在系爭土地的現場,看到洪大成的弟弟洪大茂請挖土機來破壞建物的水泥地面,她有叫洪大茂不要破壞,但是洪大茂堅持要破壞,她當天沒有看到洪大成在現場,只有看到洪大茂,洪大茂還給她一張名片;她看到的時候是還沒有動工,但是機台都已經準備好了,她從挖土機開始破壞看到結束,整個過程2個小時以上,挖土機除了破壞水泥地面 外,還有破壞建物內的廁所等語(見本院卷第163至165頁),由此可認定洪大成應係授意洪大茂執行毀損系爭3、5號建物之人。 (2)又按民法第184條所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固包括侵害 自然人或法人之權利,惟就加害人方面而言,則僅指「自然人」而言,並不包括法人在內(參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44號判決意旨)。被告佳宏公司係屬法人,並非 自然人,依前揭說明,自非屬民法第184條所定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加害人。又依前所述,依系爭租約對原告負有返還系爭3、5號建物之人為被告洪大成,而非被告佳宏公司,因此無論依侵權行為或契約行為,被告佳宏公司均無賠償責任。 (四)被告洪大成毀損系爭建物應賠償原告若干金額? (1)就附表一部分: 系爭3、5號建物之水泥地面、廁所遭被告洪大成拆毀,經原告僱工修復而支出附表一所示之費用,業據原告提出報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69頁),並經證人鄭正昌到庭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165至167頁),被告洪大成無端加以拆除水泥地面、廁所致不堪使用,就此自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上開修復費用應以原告回復原狀所必需。經查,依證人鄭正昌證述:「(照片中有看到你鋪設水泥的時候,有架設鐵網,為何要架設鐵網?)鋪的話是有重車在承載的時候會比較好,看業主的意思,是原告要求我鋪的,鋪鐵網的費用是38,504元。」、「(水泥地鋪完的時候,是否一定需要粉光?)粉光是為了避免車子行走時揚起塵沙,如果只有單純鋪水泥的話,會有粗糙面,重車經過的話,會有灰塵跑起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66頁 ),本院審酌編號1之點焊鋼絲網鋪設38,504元、編號3之整體粉光24,065元部分,因原告並未舉證被告洪大成興建之系爭建物亦有施作此工程,無法認定為回復原狀所必需,應予扣除。另就編號12之木板拆除工程及清運費用18,000元,依證人鄭正昌證述:「(關於序號12木板拆除工程及清運費用為何?)本來有兩間廁所,一間是全部打掉,包含天花板、紅磚牆、馬桶、臉盆都打掉。另外一間磚牆沒有打掉,天花板有打掉,因為廁所的天花板是木裝潢的,要將舊的木板拆掉,就是指這個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67頁),本院審酌編號12之木板拆除工程及清運費 用18,000元,無法認定全部為被告洪大成毀損所造成,應予扣除,其餘原告請求均得准許。因此,就附表一部分原告所得請求之費用為252,875元(計算式:333,444-38,504-24,065-18,000=252,875)。 (2)就附表二部分: 就支出附表二所示之費用,業據原告提出乙詮金屬有限公司工程請款單、收據證明為證(見本院卷第71、151頁) 惟本院審酌除了編號1之烤漆電動捲門89,000元、編號2之佑享馬達500kg及遙控器22,000元,本院認定為回復原狀 所必需,其餘部分無法准許。因此,就附表二部分原告所得請求之費用為111,000元(計算式:89,000+22,000= 111,000)。 (3)就附表三部分: 就支出附表三所示之費用,業據原告提出晟銧水電工程行請款單為證(見本院卷第77頁),並經證人廖述興到庭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211至213頁)。依證人廖述興之證述:「(提示本院卷第79頁單據,上面的單據與你有何關係?)最上面一張是清除地板垃圾的費用,之前辦公室內有貼塑膠地板,塑膠地板被破壞後的垃圾,是施工前的垃圾。第二張是抽水肥的費用,因為挖土機把化糞池上面的蓋子破壞掉,導致水泥都掉到化糞池,為了要把水泥從化糞池挖出來,故要先抽水肥,才能放新蓋子。第三張是我親家叫我幫他裝照明用的水銀吊燈的費用,因為天花板很高,所以要叫吊車。」、「(提示本院卷第77頁水電請款單,你剛才所說的水銀吊燈的費用是在第幾項?)第7、9、11、12、18、19、29、37項,包含燈具、吊車及五金。(第31項挖土機是用在那個部分?)挖土機的部分,因為化糞池的蓋子已經被打破,化糞池深度很深,所以要先用挖土機將蓋子的土挖開,再叫抽水肥的來抽。」等語,本院審酌關於編號第3、4、5、7、9、11、12、18、19、20、 29、37、38項,非屬系爭建物之定著物且非必要的設備,該部分費用自不能向被告洪大成請求。因此,就附表三部分原告所得請求之費用為33,305元(計算式:58,900- 640-460-265-6,400-560-660-4,550-760-440- 360-3,500-6,000-1,000=33,305)。 (4)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 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96條 復定有明文。因此,物之損害賠償責任之所謂回復原狀,乃指回復損害發生當時之狀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就上開附表二、附表三關於鐵捲門、給水設備、電力設備等項目,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說明第4項 規定,上開項目已與房屋主體結構附合一體成形,並無單獨使用價值,其修復之耐用年數應隨主要設備即系爭建物定之,系爭建物係屬鋼鐵構架,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房屋耐用年數為40年(見本院卷第117頁之行政院主計 處最低使用年限表-房屋建築及設備分類明細表),被告 洪大成於98年10月間興建系爭建物,迄至108年11月7日毀損發生日止,已使用10年,尚未逾耐用年限;就附表二、三核給項目中(除附表三編號30抽水肥1,800元及編號31 挖土機3,500元無折舊問題),應以每年折舊率1.7%核計 ,此部分折舊率為1.7%10=17%。所以此部分扣除折舊 前修復費用為139,005元(計算式:111,000+33,305-1,800-3,500=139,005),扣除折舊後修復費用為115,374元【計算式:139,005(1-17%)=115,374,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373,549 元【計算式:(附表一部分252,875元)+(附表二、三 扣除折舊後部分115,374元)+(附表三編號30部分1,800元)+(附表三編號31部分3,500元)=373,549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違反使用系爭土地之罰鍰應由原告負擔: 依據系爭租約第15條約定:「租賃期間,地上物若發生任何糾紛及罰款由乙方(指被告洪大成)負責與甲方(指原告)無關。」(見本院卷第32頁),觀看契約文字意義可知,由被告洪大成負擔之罰鍰應限於「地上物」即系爭建物的糾紛,惟本件原告主張的罰鍰6萬元,是因為系爭土 地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所受罰,系爭土地違規使用的事實是原告所明知且允許,因此該罰鍰發生之原因與系爭租約第15條約定不符,自無法要求被告洪大成依系爭租約負擔。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15日(見本院卷第89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洪大成給付373,549元,及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 告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核其敗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定相當金額宣告之;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乃促使本院注意,此部分本院不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蘇文熙 【附表一】 ┌──────────────────────────────────┐ │佳群營造有限公司報價單 │ ├──┬───────────────┬────┬────┬─────┤ │編號│產品名稱/規格描述 │數量 │單價 │ 金額 │ ├──┼───────────────┼────┼────┼─────┤ │ 1 │點焊鋼絲網鋪設(4mm,15*15) │481.3㎡ │ 80元│ 38,504元│ ├──┼───────────────┼────┼────┼─────┤ │ 2 │3000psi混凝土及澆置(含壓送) │ 66㎡ │ 2,300元│ 151,800元│ ├──┼───────────────┼────┼────┼─────┤ │ 3 │整體粉光 │481.3㎡ │ 50元│ 24,065元│ ├──┼───────────────┼────┼────┼─────┤ │ 4 │砌1/2B磚(H:250) │ 10.5㎡ │ 950元│ 9,975元│ ├──┼───────────────┼────┼────┼─────┤ │ 5 │75*210塑鋼門(包括安裝) │ 1 組 │ 3,500元│ 3,500元│ ├──┼───────────────┼────┼────┼─────┤ │ 6 │1:3水泥粉刷(浴廁) │ 21㎡ │ 550元│ 11,500元│ ├──┼───────────────┼────┼────┼─────┤ │ 7 │25*25地磚(1間浴廁) │ 1式 │8,000元 │ 8,000元│ ├──┼───────────────┼────┼────┼─────┤ │ 8 │廢土清運費(含拖車及鏟土車)(│ 5台 │9,200元 │ 46,000元│ │ │包括小工) │ │ │ │ ├──┼───────────────┼────┼────┼─────┤ │ 9 │入口地板切割 │ 11公尺│ 550元│ 6,050元│ ├──┼───────────────┼────┼────┼─────┤ │10 │左入口廁所牆壁及地板打除工程 │ 1式│3,500元 │ 3,500元│ ├──┼───────────────┼────┼────┼─────┤ │11 │左右入口大門地板切割完打除工程│ 1式│2,500元 │ 2,500元│ ├──┼───────────────┼────┼────┼─────┤ │12 │木板拆除工程及清運費用 │ 1式│18,000元│ 18,000元│ ├──┼───────────────┼────┼────┼─────┤ │13 │清理後面樹木、木頭、雜草清除及│ 1式│10,000元│ 10,000元│ │ │廢土清運費用(含塑膠地板清理)│ │ │ │ ├──┼───────────────┼────┼────┼─────┤ │小計│ │ │ │ 333,444元│ └──┴───────────────┴────┴────┴─────┘ 【附表二】 ┌──────────────────────────────────┐ │乙銓金屬有限公司工程請款單 │ ├──┬───────────────┬────┬────┬─────┤ │編號│產品名稱/規格描述 │數量 │單價 │ 金額 │ ├──┼───────────────┼────┼────┼─────┤ │ 1 │烤漆電動捲門高480寬457 │ 2樘 │44,500元│ 89,000元│ ├──┼───────────────┼────┼────┼─────┤ │ 2 │佑享馬達500kg及遙控器 │ 2組 │11,000元│ 22,000元│ ├──┼───────────────┼────┼────┼─────┤ │ 3 │後面ST小門 │ 3樘 │ 7,000元│ 21,000元│ ├──┼───────────────┼────┼────┼─────┤ │ 4 │5號工廠前面小門鎖頭更新 │ 1式 │ 500元│ 500元│ ├──┼───────────────┼────┼────┼─────┤ │ 5 │中間隔間牆烤漆清板及C型鋼100型│34.4坪 │ 2,600元│ 89,440元│ ├──┼───────────────┼────┼────┼─────┤ │小計│ │ │ │ 221,940元│ └──┴───────────────┴────┴────┴─────┘ 【附表三】 ┌──────────────────────────────────┐ │晟銧水電工程行請款單 │ ├──┬───────────────┬────┬────┬─────┤ │編號│產品名稱/規格描述 │數量 │單價 │ 金額 │ ├──┼───────────────┼────┼────┼─────┤ │ 1 │馬桶CT1325(3號用) │ 1套 │ 3,500元│ 3,500元│ ├──┼───────────────┼────┼────┼─────┤ │ 2 │臉盆L2150H(附P管1組)(3號用 │ 1套 │ 2,850元│ 2,850元│ │ │) │ │ │ │ ├──┼───────────────┼────┼────┼─────┤ │ 3 │化妝鏡M753A(3號用) │ 1組 │ 640元│ 640元│ ├──┼───────────────┼────┼────┼─────┤ │ 4 │衛生紙盒(3及5號用) │ 2只 │ 230元│ 460元│ ├──┼───────────────┼────┼────┼─────┤ │ 5 │毛巾架附銅套(3號用) │ 1組 │ 265元│ 265元│ ├──┼───────────────┼────┼────┼─────┤ │ 6 │精密長栓龍頭(3及5號用) │ 2支 │ 145元│ 290元│ ├──┼───────────────┼────┼────┼─────┤ │ 7 │水銀燈具及50W LED燈泡(3及5號 │ 4組 │ 1,600元│ 6,400元│ │ │用) │ │ │ │ ├──┼───────────────┼────┼────┼─────┤ │ 8 │園蓋板(塑膠)(3及5號用) │ 4個 │ 35元│ 140元│ ├──┼───────────────┼────┼────┼─────┤ │ 9 │萬向吊架(3及5號用) │ 4組 │ 140元│ 560元│ ├──┼───────────────┼────┼────┼─────┤ │10 │1.2尺高壓管(5號用) │ 1條 │ 55元│ 55元│ ├──┼───────────────┼────┼────┼─────┤ │11 │3/8”牙條(3及5號用) │ 4支 │ 165元│ 660元│ ├──┼───────────────┼────┼────┼─────┤ │12 │2x2C電纜線(3及5號用) │ 130M │ 35元│ 4,550元│ ├──┼───────────────┼────┼────┼─────┤ │13 │2P15A士林無熔絲開關(3及5號用 │ 4只 │ 220元│ 880元│ │ │) │ │ │ │ ├──┼───────────────┼────┼────┼─────┤ │14 │臉盆立栓(大)(5號用) │ 1支 │ 350元│ 350元│ ├──┼───────────────┼────┼────┼─────┤ │15 │臉盆P型管(5號用) │ 1組 │ 185元│ 185元│ ├──┼───────────────┼────┼────┼─────┤ │16 │玻璃平台(5號用) │ 1只 │ 185元│ 185元│ ├──┼───────────────┼────┼────┼─────┤ │17 │馬桶水箱及零件(5號用) │ 1組 │ 1,450元│ 1,450元│ ├──┼───────────────┼────┼────┼─────┤ │18 │2143LED燈具附燈管(3及5號用) │ 2組 │ 380元│ 760元│ ├──┼───────────────┼────┼────┼─────┤ │19 │2P20A士林無熔絲開關(3及5號用 │ 2只 │ 220元│ 440元│ │ │) │ │ │ │ ├──┼───────────────┼────┼────┼─────┤ │20 │IP20A士林無熔絲開關(5號用) │ 3只 │ 120元│ 360元│ ├──┼───────────────┼────┼────┼─────┤ │21 │明BOX(3及5號用) │ 4只 │ 20元│ 80元│ ├──┼───────────────┼────┼────┼─────┤ │22 │插座附接地(3及5號用) │ 2組 │ 75元│ 150元│ ├──┼───────────────┼────┼────┼─────┤ │23 │8x3C電纜線(5號用) │ 2M │ 70元│ 140元│ ├──┼───────────────┼────┼────┼─────┤ │24 │3/4”E管(3及5號用) │ 15支 │ 55元│ 825元│ ├──┼───────────────┼────┼────┼─────┤ │25 │一切二插開關插座(3及5號用) │ 2組 │ 285元│ 570元│ ├──┼───────────────┼────┼────┼─────┤ │26 │3號壓條(3及5號用) │ 3支 │ 45元│ 135元│ ├──┼───────────────┼────┼────┼─────┤ │27 │2.0太平洋電線(3及5號用) │ 120M │ 11元│ 1,320元│ ├──┼───────────────┼────┼────┼─────┤ │28 │5號汙水排水管破裂配新管工程( │ 1式 │ 1,200元│ 1,200元│ │ │附圖片) │ │ │ │ ├──┼───────────────┼────┼────┼─────┤ │29 │吊車費用(附收據)(3及5號用)│ 1式 │ 3,500元│ 3,500元│ ├──┼───────────────┼────┼────┼─────┤ │30 │抽水肥(附收據)(3號用)(附 │ 1式 │ 1,800元│ 1,800元│ │ │圖片) │ │ │ │ ├──┼───────────────┼────┼────┼─────┤ │31 │挖土機(3及5號用)(附收據) │ 1式 │ 3,500元│ 3,500元│ ├──┼───────────────┼────┼────┼─────┤ │32 │3號重新打配廁所汙水排水冷水工 │ 1式 │ 5,800元│ 5,800元│ │ │程費用 │ │ │ │ ├──┼───────────────┼────┼────┼─────┤ │33 │3號配合挖土機及抽水肥處理化糞 │ 1式 │ 1,800元│ 1,800元│ │ │池工程費用 │ │ │ │ ├──┼───────────────┼────┼────┼─────┤ │34 │3及5號配電盤追加無熔絲開關變壓│ 1式 │ 1,500元│ 1,500元│ │ │器及組立工程費用 │ │ │ │ ├──┼───────────────┼────┼────┼─────┤ │35 │3號衛浴設備安裝及廁所電燈配管 │ 1間 │ 3,000元│ 3,000元│ │ │配線及安裝工程 │ │ │ │ ├──┼───────────────┼────┼────┼─────┤ │36 │5號衛浴設備修護水箱,臉盆龍頭 │ 1式 │ 1,600元│ 1,600元│ │ │,排水及電燈配管配線及安裝工程│ │ │ │ ├──┼───────────────┼────┼────┼─────┤ │37 │水銀燈具及50W LED燈泡配線及安 │ 4組 │ 1,500元│ 6,000元│ │ │裝工程 │ │ │ │ ├──┼───────────────┼────┼────┼─────┤ │38 │五金另料 │ 1式 │ 1,000元│ 1,000元│ ├──┼───────────────┼────┼────┼─────┤ │小計│ │ │ │ 58,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