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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廖穗蓁
  • 法定代理人
    劉人瑋、鐘印甫

  • 上訴人
    鴻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捷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上 訴 人 鴻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瑋 被 上訴人 捷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印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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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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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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