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上 訴 人 鴻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瑋 被 上訴人 捷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印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