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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9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悌愷廖穗蓁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5號

原告
國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昱誼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部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湯榮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承攬報酬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而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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