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蔡嘉裕
- 當事人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03號上 訴 人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572,029元(計算式:人民幣551,250元依起訴時匯率折新臺幣2,372,029元,加新臺幣200,000元,合計新臺幣2,572,0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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