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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03號

上訴人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572,029元(計算式:人民幣551,250元依起訴時匯率折新臺幣2,372,029元,加新臺幣200,000元,合計新臺幣2,572,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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