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陳江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鴻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