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
- 上訴人
- 陳江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鴻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