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8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蔡秋雯
被告
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麗珍
被告
趙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王麗珍、趙俊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王麗珍、趙俊傑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09 年1 月18日,及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均為109 年1 月23日。嗣後,原告於109 年6 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變更為民國109 年1 月19日,及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均變更為109 年1 月24日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王麗珍、趙俊傑等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於102 年8 月23日間邀同被告王麗珍、趙俊傑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範圍以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為限額,被告王麗珍、趙俊傑願與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且於授信總額度6,300,000 元範圍內,如未依約清償時,應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於108 年7 月18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 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8 年7 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8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9 計付利息,並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8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08 年12月18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1,500,000 元,依約應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王麗珍、趙俊傑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於108 年8 月23日向原告借款2,800,000 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8 年8 月23日起至109 年2 月23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3.1 計付利息,並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08 年12月23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2,80 0,000元,依約應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王麗珍、趙俊傑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於108 年8 月23日向原告借款1,200,000 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8 年8 月23日起至109 年2 月23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3.2 計付利息,並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08 年12月23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1,200,000 元,依約應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王麗珍、趙俊傑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五)綜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0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 款 期 間  │尚 欠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民國)     │(新臺幣)  │            │              │
├──┼───────┼───────┼──────┼──────┼───────┤
│ 1  │1,500,000元   │108 年7 月18日│1,500,000元 │自民國108年 │自民國109 年1 │
│    │              │至109 年1 月18│            │12月18日起至│月19日起至清償│
│    │              │日            │            │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 個│
│    │              │              │            │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
│    │              │              │            │之2.9 計算之│列利率百分之10│
│    │              │              │            │利息。      │,逾期超過6 個│
│    │              │              │            │            │月以上者,按左│
│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2   │2,800,000元   │108 年8 月23日│2,800,000元 │自民國108年 │自民國109 年1 │
│    │              │至109 年2 月23│            │12月23日起至│月24日起至清償│
│    │              │日            │            │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 個│
│    │              │              │            │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
│    │              │              │            │之3.1 計算之│列利率百分之10│
│    │              │              │            │利息。      │,逾期超過6 個│
│    │              │              │            │            │月以上者,按左│
│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3   │1,200,000元   │108 年8 月23日│1,200,000元 │自民國108年 │自民國109 年1 │
│    │              │至109 年2 月23│            │12月23日起至│月24日起至清償│
│    │              │日            │            │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 個│
│    │              │              │            │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
│    │              │              │            │之3.2 計算之│列利率百分之10│
│    │              │              │            │利息。      │,逾期超過6 個│
│    │              │              │            │            │月以上者,按左│
│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