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15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賓
- 被告
- 馨圓餐飲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鴻志
- 被告
- 陳冠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812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馨圓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馨圓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28日、108年5月27日邀同被告周鴻志、陳冠榛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約定利息各按附表所示利率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另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照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馨圓公司自109年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交易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期 間 │年利率│ │ ├──┼─────┼─────────┼───┼────────────┤ │ 一 │ 323638元│自民國109年3月3日 │2.99% │自民國109年4月4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率20% │ ├──┼─────┼─────────┼───┼────────────┤ │ 二 │ 13870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三 │ 0000000元│自民國109年2月29日│2.60% │自民國109年3月30日起至清│ │ │ │起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率20% │ ├──┼─────┼─────────┼───┼────────────┤ │ 四 │ 908711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五 │ 886597元 │同上 │3.55% │同上 │ ├──┼─────┼─────────┼───┼────────────┤ │ 六 │ 37997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