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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15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告
馨圓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鴻志
被告
陳冠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812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馨圓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馨圓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28日、108年5月27日邀同被告周鴻志、陳冠榛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約定利息各按附表所示利率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另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照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馨圓公司自109年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交易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期          間  │年利率│                        │
├──┼─────┼─────────┼───┼────────────┤
│ 一 │  323638元│自民國109年3月3日 │2.99% │自民國109年4月4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率20%                   │
├──┼─────┼─────────┼───┼────────────┤
│ 二 │  138705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三 │ 0000000元│自民國109年2月29日│2.60% │自民國109年3月30日起至清│
│    │          │起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率20%                   │
├──┼─────┼─────────┼───┼────────────┤
│ 四 │ 908711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五 │ 886597元 │同上              │3.55% │同上                    │
├──┼─────┼─────────┼───┼────────────┤
│ 六 │ 37997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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