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龍崴股份有限公司、周金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英 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區○○街0號00 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15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