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3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龍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金英
- 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區○○街0號00 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15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