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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英
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區○○街0號00 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15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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