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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7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李悌愷廖穗蓁鍾宇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建環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惠津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14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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