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5號
- 上訴人
-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秋明、陳石琛、廖金柱、林建志、黃逸平、廖文維因109年度訴字第1635號請求報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