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報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賴明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5號 上 訴 人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秋明、陳石琛、廖金柱、林建志、黃逸平、廖文維因109年度訴字第1635號請求報告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