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9號
- 原告
- 李葒
- 訴訟代理人
- 林恆碩律師
- 被告
-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恩睿
- 訴訟代理人
- 周美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 37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重上字第37號原告對周美倩所提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