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79號原 告 鼎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良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律師 被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訴訟代理人 許鶴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及10月21日,陸續向原告採購電纜線合計4 萬8,000 公尺,每公尺單價均為新臺幣(下同)16.6元,經原告於108 年9 月18日及10月23日出貨完畢,兩造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合致,被告自應給付價金83萬6,640 元,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到庭陳述略以:被告向原告購買太陽能電纜線材,確有83萬6,640 元貨款未付,因工程完工後進行測試結果線材未導電,被告工程監工人員立即進行線材檢查,發現電纜線有內部中空、銅線斷裂且導體接續及塗膠狀況,因攸關太陽光電系統電力安全,乃於108 年10月31日向原告反應線材品質有瑕疵疑慮,原告於翌日至被告公司瞭解狀況,因該線材已安裝於現場,原告同意被告之要求由原廠出具保證書交付被告後付清貨款,惟經被告催告原告迄未出具保證書。基於用電安全希望原告進行品質保證,工程竣工5 年內若因線材品質瑕疵所造成設置廠址損害,原告須無條件負保證賠償責任,被告收到原廠保固書及原告保證保固文件後,會立即給付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8 年9 月17日及10月21日,陸續向原告採購電纜線合計4 萬8,000 公尺,每公尺單價為16.6元,經原告於108 年9 月18日及10月23日出貨完畢,被告尚有價金83萬6,640 元未給付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8頁),並有報價單、出貨簽收單、統一發票各2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第55至63頁),堪先認定屬實。 (二)被告抗辯原告交付之電纜線有內部中空、銅線斷裂且導體接續及塗膠狀況等瑕疵,但為原告否認。查被告固提出瑕疵電纜線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77頁),惟經原告於108 年11月1 日至被告公司檢視並向電纜線西班牙原廠反應後製作客訴處理資料,其上載明「有問題的電線為9695至9758段長中間的第9707米的位置,現場電線已經剖開,導體已呈現斷裂狀態,斷裂面為趨近平整狀態…,因線材已切開無法完全判斷,同時也有可能是現場施工人為因素」等語,有該客訴處理資料2 份為憑(見本院卷第89至104 頁),則該電纜線斷裂原因是否為原告交付時已存在或被告現場施工人員所致,即非無疑。參以被告於109 年9 月15日本院審理時自承:原案場是被告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該子公司已經有向台電公司申請第三型電業,案場也有在發電,並且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核發設備登記,申請第三型電業所有的行政程序都已經完成,108 年10月時完成掛表,雲林縣政府應該是掛表後3 個月核發設備登記,掛表當下就開始運轉、發電、計費,案場從108 年10月完成掛表運轉發電至今沒有異常狀況發生等語(見本院卷第123 頁),由此可知,原告交付被告已使用於案場之電纜線,從108 年10月間發電迄109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時止,均無異常狀況發生,則其主張原告交付之電纜線有瑕疵云云,即不可採。 (三)被告另抗辯:於案場工程竣工5 年內若因線材品質瑕疵所致設置廠址損害,原告須無條件負保證賠償責任,被告收到原廠保固書及原告保證保固文件後,會立即給付貨款云云。查兩造間僅有報價單及出貨簽收單(見本院卷第122 頁),其上並未有原告就電纜線之保固責任延長為5 年及5 年內因線材所致設置廠址之損害須無條件賠償之約定,且被告此部分要求,已逾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買受人得主張之權利,是此部分抗辯,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電纜線價金83萬6,64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聲請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鑑定原告交付之電纜線斷裂處是否為原廠出廠時之瑕疵或有其他瑕疵乙節,惟因本件電纜線為1500伏特,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並無相關設備可以鑑定(見本院卷第163 頁),且依前揭理由說明,認尚無鑑定之必要。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