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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詐害債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高士傑
  •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 原告
    黃鋒榮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秋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   告 黃鋒榮(即馮素梅之破產管理人) 參加訴訟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林立桓 被   告 陳秋民 陳緯達 新竹市○○區○○路00巷0號2樓 陳橧涵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馮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 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之第二行末關於「被告馮秋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馮素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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