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66號上 訴 人 黃俊益即鑫一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豊億間違反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