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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5號

給付遲延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5號

原告
吳麟軒
原告
李家達
原告
許竣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經原告擴張聲明並為訴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暨應補繳差額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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