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盛邑建設有限公司、李文魁、吳麟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5號 上 訴 人 盛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魁 被 上訴 人 吳麟軒 李家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1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