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黃凡瑄
- 當事人田愛雲、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告 田愛雲 被 告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保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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