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01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 告 萬勝鴻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張美慧 原住臺中市○○區○○街00號(現應為送 被 告 陳萬勝 原住同上(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58,0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486,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萬勝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勝鴻公司)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6日以被告張美慧、陳萬勝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25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 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8 年9月6日起至110年9月6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 加碼年利率3.79%(目前合計為年利率0.79% +3.79%=4.58% )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借據第二條】;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約定 書(一般約定條款)第四條】。詎被告萬勝鴻公司辦理停止營業,又於他行庫之授信被該單位通報發生逾期,發生債信不良情形,依所簽訂借據暨約定書第五條第(二)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尚未清償之債務為1,458,0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文在卷可證,堪予採信,被告自應依約清償其連帶債務。五、結論: 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譚系媛 ┌────────────────────────────┐ │附表 │ ├─┬──────┬───────┬───┬───────┤ │編│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 │ │號│ │ │(年息)│ │ ├─┼──────┼───────┼───┼───────┤ │1 │1,458,083元 │109年6月6日起 │4.58% │自109年7月7日 │ │ │ │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內部分,按約定│ │ │ │ │ │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按約定利率 │ │ │ │ │ │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