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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25號

退回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5號

原告
周泰安

原告與被告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退回保證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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