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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5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0號

原告
張啟源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告
張建富(原名張定國)
被告
子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即依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函所命補正事項㈡,提出對於抵押權人張勝爲之告知訴訟狀,交由本院送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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