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0號 原 告 張啟源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張建富(原名張定國) 被 告 子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即依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函所命補正事項㈡,提出對於抵押權人張勝爲之告知訴訟狀,交由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