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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宗賢熊祥雲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2號

原告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被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祐恩
訴訟代理人
高瑞謙

      游雅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主文欄上方關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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