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和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凱歌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祐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揭裁定已於110年1月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