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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被上訴人
即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凱歌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祐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揭裁定已於110年1月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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