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顏督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