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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易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新臺幣5,953,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6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9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