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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8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綵君李慧瑜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告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恒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被告
佑成精機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浤銓科技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因被告佑成精機企業有限公司、浤銓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告佑成精機企業有限公司、浤銓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瑞貞公示送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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