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黃建都
- 上訴人董如祥、與被上訴人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29號上 訴 人 董如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229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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