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53號
- 原告
- 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美倫
- 被告
- 蔡許海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17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