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睿軒 被 告 黃鴻斌即永裕工程行 余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鴻斌即永裕工程行、余慧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捌仟参佰参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鴻斌即永裕工程行、余慧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黃鴻斌即永裕工程行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邀同余慧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放款借據A,約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期限自106 年3 月14日起至11 2年3 月14日,以一個月為一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1.095 %)加碼0.575 %浮動計算,現合計為1.67%。自遲延還本或付息起,以約定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以約定利率加年率2 %固定計算。上開借款自108 年11月7 日轉列催收款,現遲延利率為3.67%。又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二)黃鴻斌即永裕工程行於107 年2 月7 日邀同余慧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放款借據B,約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期限自107 年2 月7 日起至,以一個月為一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1.095 %)加碼0.575 %浮動計算,現合計為1.67%。自遲延還本或付息起,以約定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以約定利率加年率2 %固定計算。上開借款自108 年11月7 日轉列催收款,現遲延利率為3.67%。又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詎被告等自108 年4 月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本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黃鴻斌即永裕工程行迄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而余慧玲既為上開二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等所簽立之放款借據A、B、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催收/ 呆帳查詢單、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等件為證,核與其上開主張相符。且被告等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黃鴻斌即永裕工程行向原告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自應如數清償,而余慧玲既擔任黃鴻斌即永裕工程行之連帶保證人,依前述說明自應與黃鴻斌即永裕工程行就前揭債務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年息│ │ │ │ │ │) │ │ ├──┼─────────┼───────┼───┼───────────┤ │1 │790,343 元 │自108 年4 月14│2.67 │自108 年5 月15日起至清│ │ │(帳號000000000000│日起至108 年11│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000000000000) │月6日止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就│ │ │ │自108 年11月7 │3.67 │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算。 │ ├──┼─────────┼───────┼───┼───────────┤ │2 │967,991元 │自108 年4 月7 │2.67 │自108 年5 月8 日起至清│ │ │(帳號000000000000│日起至108 年11│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000000000000) │月6日止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就│ │ │ │自108 年11月7 │3.67 │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