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 原 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訴訟代理人 黃文學 被 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11月25日宣判。玆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謝正杰給付貨款,惟原告之債權利息起算日日期,尚有待釐清補正,是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爰命於109 年12月23日下午2 點2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