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48號
- 上訴人
- 大甲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來旺
- 被上訴人
- 精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志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就本訴及反訴均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係就本訴及反訴併提起上訴,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1,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784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9,306.83元,依反訴起訴日之美金匯率收盤價29.45換算新臺幣,故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52,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合計新臺幣50,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