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江鯉谷 賴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