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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10號

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10號

原告
瀚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易紳(原名廖振洋)
被告
御匠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曜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21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此項裁定業於109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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