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0號
- 原告
- 蕭秀莉
- 被告
- 茂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雅嵐
- 法定代理人
- 何雅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萬2,9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0日寄存送達於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並於同年月3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