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0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09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
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川明
被告
葉漢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73,288 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依上開規定,被告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即應行清算。被告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尚未向管轄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等事件,亦有本院查詢表1 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3-45 頁)。又被告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僅有被告黃川明1 人,有原告提出之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設立股東同意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9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以被告黃川明為被告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9 月8 日因合併而概括承受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花蓮企銀)之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被告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力行公司)前於94年1 月24日邀同被告黃川明、葉漢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自94年1 月24日起至96年1 月24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為年息12.88%;如遲延給付,另需給付逾期在6 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 ,及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之違約金;且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力行公司於94年12月26日後即未為清償,其餘本息乃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黃川明、葉漢泉為其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內含本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及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力行公司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黃川明、葉漢泉為被告力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