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必要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25號上 訴 人 鉅溢綠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熙傑 送達代收人 林佑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華美企業社即李月華間請求返還預付必要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72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