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卓楷縈
- 被告立盟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楷縈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6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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