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95號 原 告 鄭惠文 羅寅綺 羅旋維 被 告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伯克錸(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3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