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呂麗玉
- 原告黃文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7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鴻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泰銘、一甲不動產經濟有限公司、林芷萱、鴻盛不動產經紀事業有限公司、林宥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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